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胡進財
應受監護宣 蔡金喜
告之人
關 係 人 胡進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民國二十九年十二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二○○五七一六四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民國五十年十一月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蔡金許之監護人。指定乙○○(民國五十二年七月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應受監護宣告人丙○○之子 ,丙○○因罹患失智症,致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程度。提出戶籍謄本、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等件為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等 規定,聲請准對丙○○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 人,及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 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 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 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亦有規定 。另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 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 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法院為前項之 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民法第 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文規 定甚詳。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提出戶籍謄本、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診斷書等件為證。復本院於鑑定人即覺民診所醫師王興耀前 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丙○○,見其使用鼻胃管、乘坐輪椅, 經本院對其點呼並告知監護及輔助宣告要旨時均無回應等情
。並經鑑定人王興耀醫師鑑定認為:受鑑定人於凱旋醫院診 斷書,診斷失智症、巴金森症(106年3月9日),目前意識 迷糊,整日臥床,認知活動如下:定向力缺損(人、時、地 ),辨識能力缺損(無法辨識百元紙鈔),計算能力缺損( 100-7),抽象思考能力有缺損(無法說明笑面虎意義), 現實反應能力缺損(此地發生火災如何自處)。綜合上述, 被鑑定人心智有嚴重障礙,對外界事物無認知能力,日常生 活事務無法自理需24小時依賴他人照顧,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喪失,無回復可能性,建 議監護宣告等語(本院106年4月13日鑑定筆錄)。本院審酌 上情,認丙○○因上開疾病致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程度,爰依法宣告其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就聲請人聲請選定其為監護人部分,受監護宣告人丙○○ 現無配偶,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子等一節,有戶籍謄本 、親屬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按;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丙○○ 目前已無法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在聖光診所養護,需 有人為其處理生活及財產事項,而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之 子,情誼至親關係密切,聲請人實際照料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有意願擔任監護人,復無不適情形。另受監護宣告人之其 餘子女乙○○、胡進茂、胡進盛等人均同意由聲請人任之, 有同意書附卷為佐,故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屬適 當。爰依上開規定,選定聲請人甲○○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丙 ○○之監護人。經本院選定之監護人,應依民法第1112條規 定,負責護養療治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及精神,並應妥善為 財產管理之職務,併為指明。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本院指定 乙○○任之,審酌乙○○亦為受監護宣告人丙○○之子,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情誼至親關係密切並應明瞭受監護宣告 人之財產狀況,且有意願擔任,復無不適任之情,是本院認 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無不當。爰依上開規定 ,指定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 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 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 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