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6年度,98號
KSYV,106,司繼補,98,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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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補字第98號
聲 明 人 歐慶宏
      歐明和
      藍月英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歐慶祥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家事非
  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
  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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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