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補字第98號聲 明 人 歐慶宏 歐明和 藍月英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歐慶祥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家事非 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 此裁定。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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