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80號
原 告 黃郁樺
送達代收人 呂鴻成
上列原告不服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106年4月7日所為高
市交裁字第32-CR0000000號、第32-CR0000000號裁決,提起交通
裁決事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