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6年度,80號
KSDA,106,交,80,201704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80號
原   告 黃郁樺
送達代收人 呂鴻成
上列原告不服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106年4月7日所為高
市交裁字第32-CR0000000號、第32-CR0000000號裁決,提起交通
裁決事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