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6年度,73號
KSDA,106,交,73,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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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73號
原   告 洪清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
撤銷訴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代表人、起訴之聲明
及訴訟標的,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具狀向本院表明不服交通事件裁
決書之行政處分,然原告於訴狀上未載明本件被告機關之代表人
、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程式上自有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被告之代表人、起訴之聲
明(即表明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訴訟標的(即針對何行政處
分表示不服,載明行政處分之文號)等事項,暨提出補正後之起
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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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