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更(二)字,105年度,10號
KSDA,105,簡更(二),10,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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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更(二)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代 表 人 黃順發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李俊儒
訴訟代理人 李惠森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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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