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81號
KSDV,106,除,81,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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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典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盈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於民國105 年 10月2 日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9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伊已刊登在民國105 年10月25日台灣新生報,又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9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聲請人於105 年10月25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台灣新生報,迄 至106 年2 月25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台灣新生報廣 告刊登證明單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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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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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受款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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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典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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