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15號
KSDV,106,除,115,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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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許峻彬(即許富雄之繼承人)
      許媖姝(即許富雄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之 彭淑惠(即許富雄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6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之報紙,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6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 年10月20日刊登該裁 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5 年3 月20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 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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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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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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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103027-0 │股票 │1 │72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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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7-NX-237405-0 │股票 │1 │369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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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