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1號
KSDV,106,訴,41,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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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甲○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丁○公司 )前於民國100 年5 月20日邀同被告戊○○己○○、庚○ ○、辛○○、壬○○(下稱被告戊○○等5 人)及訴外人即 被告癸○○、子○○、丑○○(下稱被告癸○○等3 人)之 被繼承人寅○○(下稱與被告戊○○等5 人合稱被告戊○○ 等6 人)擔任連帶保證人:㈠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該項借款期限自100 年7 月14日起至105 年7 月14日 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約定利息為按伊一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99% 機動計算(下稱系爭借款) ;㈡簽訂額度專用放款借據,約定於100 年4 月26日起至10 1 年4 月26日止得於借款額度800 萬元範圍內,由被告丁○ 公司出具撥款申請書分筆循環動用(下稱系爭額度放款契約 ),而被告丁○公司已分別於101 年4 月19日、20日、23日 、24日、25日、26日各借款100 萬元,借款期間均為6 個月 ,每筆借款自撥款日起按月繳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約定利息按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99% 機動計算(下稱系爭循環動用借款)。另上開借款均約定借 用人對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期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而 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遲延履行之本金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月以上者,另依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嗣被告丁○公司 自101 年10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即均視為全部到期



,計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償,而被 告戊○○等6 人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又寅○○已於10 2 年10月5 日死亡,被告癸○○等3 人均為寅○○之繼承人 ,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被告戊○○等5 人與被告癸○○等3 人對於被告丁○公司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及 繼承之法律關係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乃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連帶給付5,975,504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又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 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另原告之訴有其訴訟標的為 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104 年7 月 1 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0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原告於提起本件清償借款民事事件前之101 年12月6 日即以被告丁○公司於上開日期邀同被告戊○○等6 人擔任 連帶保證人,向其借貸系爭借款、系爭循環動用借款,以及 依系爭額度放款契約另於104 年4 月17日、18日借款各100 萬元,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8,255,745 元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情為由,向本院對被告丁○公司及被 告戊○○等6 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並經本院於102 年1 月2 日以101 年度司促字第61621 號准予核發,且於同年2 月19日確定,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支付命令卷宗查閱 無訛,則被告丁○公司及被告戊○○等6 人就本件借款債務 對原告所應負之給付責任,既業據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 案,依前揭說明,該支付命令具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是本件訴訟標的即為該既判力效力所及,揆諸前開規定, 原告更行對該既判力所及之被告丁○公司、被告戊○○等5 人以及該既判力亦及之寅○○之繼承人即被告癸○○等3 人 起訴即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爰以裁定駁回其訴。四、據上論結,本件起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附表一:(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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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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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2,113元 │自104 年9 月14│3.34% │自104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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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4,015元 │自104 年11月18│3.29% │自104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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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939,376 元│自104 年9 月18│3.34% │自104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表二:(新臺幣)
┌──┬──────┬───────┬────┬───────────────────┐
│編號│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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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5,745元 │自101 年9 月14│3.34% │自101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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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 萬元 │自101 年9 月17│3.34% │自101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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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 萬元 │自101 年9 月18│3.34% │自101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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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 萬元 │自101 年9 月19│3.34% │自101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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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0 萬元 │自101 年9 月20│3.34% │自101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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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0 萬元 │自101 年9 月23│3.34% │自101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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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0 萬元 │自101 年9 月24│3.34% │自101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8 │100 萬元 │自101 年9 月25│3.34% │自101 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9 │100 萬元 │自101 年9 月26│3.34% │自101 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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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