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63號
KSDV,106,訴,263,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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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謝鈺惠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餘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向被告購買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5.65 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全部)及其上同段885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 區○○街00號,權利範圍全部,與上述土地合稱系爭房地) ,總價新臺幣(下同)1,460 萬元,雙方並簽訂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伊已依約給付訂金20萬元、簽約 金180 萬元,共200 萬元,雙方約定於105 年12月間辦理完 稅、房貸作業及交屋事宜。詎被告訂約後,竟以系爭房地向 訴外人劉俊良抵押借款,並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840 萬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而故不履行系爭契約。且系爭房地於105 年10月間經訴外人楊永豐等債權人以強制執行程序實施假扣 押,並經本院囑託地政機關於105 年10月13日為查封登記, 被告顯已不能履行移轉登記之義務,故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 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依民法第259 條第2 款 規定返還已受領之價金200 萬元,並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另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爰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



權之義務,民法第34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 法第22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於有第226 條之情形 時,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 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 付物,應返還之。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 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6 條、第259 條第1 款、第2 款分 別定有明文。復依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賣方(即被告)擔 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 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 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交付日前負責清理。有關 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第11條第1 項約定:賣方違反第10條(瑕疵擔保責任) 約定時,買方(即原告)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 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 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利息,全 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 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 行請求損害賠償,有系爭契約書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2至 23頁)。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105 年7 月15日刷卡單、105 年7 月25日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1 份為證( 見本院卷第17至3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 司執全助字第352 號假扣押案卷核閱無誤。又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而 系爭房地已於105 年9 月19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840 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劉俊良,有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可參(見本院卷第63至69頁),符合系爭契約第10條所約定 「設定他項權利」之情形,故原告主張以起訴狀繕本送達, 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應屬有據。則原告依系爭契 約上開約定、民法第259 條第2 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賴寶合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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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