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廣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黨金泉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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