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孫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