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林仰平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俊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19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6 年度救字第61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