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35號
KSDV,106,補,435,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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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義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力秀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3,7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1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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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力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