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03號
KSDV,106,補,403,201704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君瑞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惟被告張君瑞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22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