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0號原 告 王洪金西 王清順 王伯東 王榮叁 潘王熟 林新安 洪延如 黃永昌 李榮昌 劉福田 蔡黃美 余崑安 潘聽聲 潘成家 蔡孟柏 劉李玉蘭 許琮顯 傅妙琪 潘陳京 陳文章 李春澤 李呂菊妹 戴安舞 郭龔月級 楊茲媞兼上一原告法定代理人 楊福顯 林瑩琇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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