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蔡啟新
被 告 周俐萱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原告與被告周俐萱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
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刪除yout
ube 網站及電子新聞評論原告不實部分,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計算式:3,000 元×2 =6,000 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 元【計算式:1,000 +6,000
=7,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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