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6號
KSDV,106,補,136,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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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陳蘇瑞珍
被   告 陳振男
      陳振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
土地上之建物(占用土地面積35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占用之土
地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
5,000 元(計算式:35㎡×公告土地現值31,000元/ ㎡=1,085,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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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