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11號
KSDV,106,聲,111,201704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謝遠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103年度醫字第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3年度醫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在系爭事件中一再表達作為證 據之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病歷內容 業經竄改並重新謄寫,有偽造文書之情形,伊已全力舉證還 原事實,證明系爭案件被告具有醫療疏失致伊母王桂卿死亡 ,然承審法官王琁竟未予採納並認伊所述不實,判決伊敗訴 ,顯違反憲法保障伊之基本自由民主法治權益,爰聲請迴避 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惟當事人聲請法 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 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或其執行職務已不足以 影響審判之公平,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 院27年抗字第423號、71台聲字第123號判例參照)。三、經查,聲請人雖聲請承辦本院103年度醫字第6號事件之法官 王琁應予迴避該案之審理,惟系爭事件已於105年12月30日 判決終結,且聲請人業提起上訴,於106年2月10日送交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度醫上字第1號受理,此有本院 103年度醫字第6號判決、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案號查詢 結果可稽,故系爭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 106年3月20日始具狀聲請王琁法官迴避,自無從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張茹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