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陳忠義
郭保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聲請人並應預納 之,如未預納經法院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僅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 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 內補繳程序費用1,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 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聲 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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