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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6年度,476號
KSDV,106,審訴,476,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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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76號
原   告 太友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幸靜
被   告 臣佑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慈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4號核發支付命令,因 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47號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3月6日送達原告,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 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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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臣佑商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友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