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403號
KSDV,106,司聲,403,201704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宏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洪仲亨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2號裁定 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 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 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 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