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陳裕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金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5張之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
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
二、相對人阮金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