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199號
KSDV,106,司票,1199,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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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陳裕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金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5張之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
  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
二、相對人阮金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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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