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93號
KSDV,106,司拍,93,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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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非訟代理人 張智輝
相 對 人 劉鎮鋒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9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3年6月17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邀同案外人宗建宇為連帶保證人於⑴民國103年6月 19日⑵民國104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⑴67,500,000元⑵12 ,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 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5年12月19日起即未繳 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件、放款借據影本2件 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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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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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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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新興 │新興 │四 │271 │ │156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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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 │新興 │新興 │四 │272 │ │75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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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雄 │新興 │新興 │四 │273 │ │57 │1分之1 │ │
├─┼───┼────┼────┼────┼────────┼─┼──────┼────┼──┤
│4│高雄 │新興 │新興 │四 │274 │ │162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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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雄 │新興 │新興 │四 │275 │ │66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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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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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