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86號
KSDV,106,司拍,86,2017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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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相 對 人 葉忠田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忠田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幸滔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原名:耀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5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3 年3 月3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案外 人幸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簽發用以支付貨款之支票4 紙,面 額共計3,295,028 元,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 證。
三、本院於106 年3 月17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具狀表示聲請人未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形式上有效之「代理銷售契約」及依 代理銷售契約所示之債權證明文件,以證明債權存在,且其 提出之支票簽發日期均為106 年2 月,非102 年代理銷售契 約所發生之債,與登記之擔保債權範圍不符,難認清償期業 已屆至云云。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 對債務人確有貨款債權存在,且本件抵押權係擔保債務人對 聲請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債務, 包括貼現,承兌,票據,應收帳款承購契約,債務人抗辯支 票開立日期為106 年2 月非為支付擔保債權範圍內債務,顯 無理由,並提出交貨單、統一發票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聲請 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至債務人所述,屬實體上之爭執,尚非本件 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 決,附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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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小港 │中厝 │ │412 │ │63 │全部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107 │中厝段412地號 │加強磚造 │一層:35.1 │ │全部│ │
│ │ │ │2層樓房 │二層:45.72 │ │ │ │
│ │ ├───────────────┤ │騎樓:9.72 │ │ │ │
│ │ │明聖街96巷39號 │ │合計:90.5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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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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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