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玉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玉治於093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4,639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2,764元整、預借現金17,000元整、已到期
之利息3,675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39,764元整自102年05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
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
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
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
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