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689號
KSHM,91,上易,689,2002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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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金生
        劉素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
        陳炳彰 律師
        林樹根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文忠
        劉金智
        李奉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
        莊雯琇 律師
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六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一一八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劉金生劉文忠劉金智李奉勳劉素禎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 絡,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底某日止,連續提供其等位於高 雄市○○區○○街○○巷○號、高雄市○○區○○街○○○號、高雄市○○區○ ○路○○○○○巷○號、高雄市○○區○○○路○○○號及高雄市○○區○○街 ○○○號等處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設立「福樂(XL)」六合彩簽賭站,並裝 設電話號碼(○七)五五一二七三七、五六一一四二九、五六一九八九八、五三 二一四二○、三一五八九五五等數十線電話,供其等設置「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 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俗稱港號二星、三星、四星(如附表編號二 、三、四)及重新編組後之特三尾(如附表編號一)」之賭局,並由劉素禎擔任 收、付帳款之工作,及僱用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國良」、「馮明」、「潘仔」、 「明華」、「貝兒」、「芬仔」、「佳惠」、「崇偉」、「朱小姐」等成年人負 責接聽電話及整理牌支之工作,聚集來自高雄市、高雄縣及屏東縣等地區不特定 之組頭或柱仔腳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而賭博財物,中獎者可依其簽賭種 類贏得倍數不等之彩金,否則所繳賭資悉歸其等所有,以此方式圖利,詳如附表 所示。嗣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經檢警長達半年之佈線監 聽並因而查獲屏東及高雄縣市等地之組頭或柱仔腳,而認時機成熟,遂對高雄市 ○○區○○街○○巷○號、高雄市○○區○○街○○○號、高雄市○○區○○路 ○○○○○巷○號及高雄市○○區○○○路○○○號等處實施搜索,而在高雄市



○○區○○路○○○○○巷○號處扣得其等所有之電話機三十八台及電腦主機三 十三台、電腦螢幕二十二台、印表機八台、監視用攝影機四台、監視器一台、數 位式電話交換機一台及答錄機七台等物,另在高雄市○○區○○街○○○號處扣 得答錄機十台。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電信警察第三中隊 、高雄縣警察局、屏東縣警察局及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劉金智李奉勳固均坦承自八十七年六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底 止,在高雄市○○區○○路○○○○○巷○號,以電話號碼(○七)五五一二七 三七電話,供不特定賭客來電簽選號碼,以附表所列之方式賭博財物而經營六合 彩賭局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與同案被告劉金生劉文忠劉素禎於右揭時 、地共同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行,辯稱;六合彩賭局均係伊二人做的,其餘被告 沒有參與,是檢察官冤枉其他的人云云。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劉金生劉文忠及劉 素禎均矢口否認有何賭博之犯行,均辯稱:檢察官所起訴的均不是事實,我們沒 有參與經營六合彩賭博云云。
二、經查:
(一)電話號碼(○七)五五一二七三七、五六一一四二九、五六一九八九八、五三 二一四二○、三一五八九五五等電話,分別係被告劉金生劉文忠劉金智李奉勳等人所申設,且高雄市○○區○○街○○巷○號申請之電話線為二十一 線,高雄市○○區○○街○○○號申請之電話線為十七線,高雄市○○區○○ 路○○○○○巷○號申請之電話線為十線,高雄市○○區○○○路○○○號申 請之電話線八線、高雄市○○區○○街○○○號申請之電話線為七線,而被告 劉金生劉文忠劉金智李奉勳亦分別為該電話線之租用人,有檢察官向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函詢結果,該公司傳真予檢察官之電話租用人 姓名及裝機地址資料表等件附於偵查卷可稽;又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上 午十時十分許,至高雄市○○區○○街○○巷○號、十二巷四號、高雄市○○ 區○○街○○○號、高雄市○○區○○路○○○○○巷○號現場勘驗結果,上 開電話線路透過置於高雄市○○區○○街○○○號二樓、大公路一百二十一巷 九號之數位式電話交換機(可充作總機使用)、置於各處之電話切換器及大公 路一百二十一巷九號、田單街二十六號、○○街○○巷○號、四號等處互相以 電話電纜線連接(其尚且連接至大公路一百二十一巷一、二號樓梯間之電話箱 內),○○○路○○○號則以六十四K數位專線(數位專線之申請人為李奉勳 )與大公路一百二十一巷九號連接,前開電話線路實可互相切換,且前開電話 線路並連接至被告劉金生高雄市○○街○○巷○號之房間等情,有勘驗筆錄、 勘驗照片附卷可參(見偵查卷第五九三頁至第六一六頁);再檢察官勘驗高雄 市○○區○○路○○○○○巷○號時,在後門右手方第一間小房間最外側架子 上發現貼有記載「○○○○○○○○○○」及「○○○○○○○○○○」(租 用人為吳文耀)之標籤貼紙(見偵查卷第五九四頁反面及第六○七頁),而該 聯絡電話確為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屏東縣萬丹鄉○村村○○○○號之 二十五、二十六搜索之組頭所用(詳後述),顯見被告等確有將上開電話線路



相互利用並經營六合彩賭局之行為;雖被告李奉勳辯稱:該電話線路是為了要 做網際網路用的云云,然衡諸常情既為網際網路所用,實無在高雄市○○區○ ○街○○巷○號、高雄市○○區○○街○○○號、高雄市○○區○○路○○○ ○○巷○號及高雄市○○區○○○路○○○號等處均申請為數不少之電話線路 ,且彼此電話線路間均可相互切換之理,是被告李奉勳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二)經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八月間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止,對於電話號碼(○七) 五五一二七三七(裝機地址:高雄市○○街○○巷○號二樓,租用人為被告劉 金生之妻劉盧玉蘭)、五六一一四二九(裝機地址:高雄市○○○路○○○號 ,租用人為被告劉金生)、五六一九八九八(裝機地址:高雄市○○街○○巷 ○號,租用人為被告劉金生)、○九○七八四四四五(租用人為被告李奉勳) 等電話實施監察通訊,發現通話內容確有涉及簽賭六合彩賭局之情事,且被告 劉素禎亦參與其間,並擔任收、匯帳之工作,而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國良」、 「馮明」、「潘仔」、「明華」、「貝兒」、「芬仔」、「佳惠」、「崇偉」 、「朱小姐」等成年人則負責接聽電話及整理牌支之工作,有電話譯文一冊可 憑;且從電話譯文中發現與之聯繫簽賭六合彩之電話有:(○七)三一五八九 五五(租用人為被告劉文忠)、(○八)七○六一四四七(租用人為吳素美) 、(○八)七七七七三八八、○○○○○○○○○○(租用人為吳素美之胞弟 吳文耀)、(○八)七○五一四九九、(○八)七○五一四八八(租用人為吳 美麗)、(○八)七八○七八八八(租用人為薛鳳芍)、(○八)七八九六○ 三六(租用人為羅鄧月華)、(○七)三八五四一七八(租用人為王麗香)、 (○七)二二二七七九九(租用人為林崇景)、(○七)七○一○一九一(租 用人為張同榮)、(○七)七一○八五六八(租用人為陳仕龍)、(○七)七 一○九九九一(租用人為楊永清)等均經檢察官循線查獲該等之人從事六合彩 之簽賭賭局,有各該搜索票、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訊問筆錄等附於偵查卷可稽 ,雖該等被查獲之人於警訊及偵查中均未能供出係向被告等人簽賭,且證人張 同榮、張黃月靜王麗香郭頂志、蘇麗卿楊永清陳寶環於原審審理時均 證稱:不認識被告等,亦不認識組頭,用電話傳真聯絡,電話已經忘記了等語 (見原審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審判筆錄),然參以六合彩賭博「柱仔腳」與「組 頭」間,平時除以電話、傳真機互相聯絡簽賭號碼外,尤其重要之一環為開獎 後「組頭」向「柱仔腳」收取簽賭金,及「柱仔腳」向「組頭」收取中獎彩金 ,故「組頭」與「柱仔腳」間有極為頻繁之金錢往來,殊無可能「柱仔腳」不 知「組頭」為何人,及其聯絡電話號碼為何之可能,雖其等均無法指認被告等 即為經營六合彩之組頭,惟其等均係因監聽被告等之電話通聯內容而為警查獲 ,再參諸前述之說明,是證人張同榮等無法指認,並不能作為被告等有利之證 據。
(三)檢察官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查被告劉素禎自八十四年度至八十六年度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被告劉素禎除利息所得外,並無其他薪資所得,有財政 部高雄市國稅局鹽埕稽徵所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及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財高 國稅鹽徵字第八00七八三三號及第八八00三八0三號函檢附之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及申報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二八三頁至第二九七頁、 第六九四頁、第六九五頁)。再觀諸被告劉素禎於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東 高雄分行、泛亞商業銀行七賢分行、板信商業銀行高雄分行、臺灣省合作金庫 高雄支庫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活期存款均有數百萬 元,甚至高達千萬元之存款,資金往來頻繁,有上開銀行函附之交易明細表等 件附卷可證(見偵查卷第三五八頁至第三六六頁及第四一六頁至第四二四頁) 。參酌被告劉素禎案發當時為二十六歲之年紀,且於八十四年度至八十六年度 均無工作所得收入,豈能有如此巨額之存款。再從被告劉素禎於前開檢察官所 實施之通訊監察內容觀之,被告劉素禎顯有參與六合彩賭局之經營,且負責收 、付帳款之工作。被告劉素禎雖辯稱:八十四年正修工專畢業後,於八十五年 十月間與同學合夥開設諾奇咖啡館,嗣於八十七年十一間至福樂投資有限公司 任職,八十九年開設瑪奇興業有限公司從事冷飲生意;伊僅於每月收取租金及 存貨收益時,始前往○○○路○○○號,其餘時間均忙碌於自己與同學共同開 設之諾奇咖啡館云云。惟查:
(1) 電話五六一一四二九號(裝機地址:高雄市○○○路○○○號)(A)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十六時起之監察錄音內容: 收話人:喂
發話人:你幫我轉多少錢進去?
收話人:四百二。
發話人:沒有喔 幾號轉的?
收話人:一個二百八,一個一百四
發話人:我的本子怎麼只有一筆二百和三百,九月二十一號轉二百、九月二十 三號轉三百。
收話人:這樣喔
發話人:現在我要領錢,不夠呢
收話人:那有 我轉這樣而已嗎?
發話人:對啊 我現在本子剩下六十二萬多而已
收話人:啊 現在你還差多少?
發話人:三、四萬。
收話人:你去向劉淑貞(指劉素禎)拿簿子去蓋章。(B)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十四時起至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十六時止之監察錄音內 容:
收話人:你好
發話人:我要會帳,不知道帳號,劉素貞(指劉素禎)的 收話人:那一家的?
發話人:郵局。
(C)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十一時十五分起之電話錄音,萊因河專櫃問劉素貞(指 劉素禎)在不在,她辦的卡已經下來,叫來索取。(2) 電話五六一九八九八號(裝機地址:高雄市○○街○○巷○號)(A) 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十時三十分之監察錄音內容:



發話人:幫我按劉素貞(指劉素禎)叫她到二十六號(指高雄市○○區○○街 ○○○號)開會
收話人(嘉惠):OK
發話人:會計及劉素貞(指劉素禎)在不在?
收話人(嘉惠):
不在,現在十一點二十,十一點四十,你打到五六一九000,她會 到那邊。
發話人:「董仔」叫劉素貞(指劉素禎)過來二十六號二樓開會 收話人(莉莉):好。
由以上之通訊監察內容觀之:
查高雄市○○○路○○○號工作之人員,帳款不足時,須找被告劉素禎拿簿子 蓋章,會帳亦須被告劉素禎之帳號,萊因河專櫃亦打五六一一四二九號電話至 高雄市○○○路○○○號,請被告劉素禎前來拿取已辦妥之卡片,足見被告劉 素禎顯然常至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處所高雄市○○○路○○○號,且被告劉素禎 於本院審理中亦不否認有至高雄市○○○路○○○號,何況監察錄音內容所指 之劉素貞,係姓「劉」,而非姓「梁」,則被告劉素禎請求傳訊證人梁淑楨用 以證明梁淑楨於八十七年八月至十二月間,是否受雇於李奉勳在高雄市○○○ 路○○○號擔任店員,受雇期間曾否見過被告劉素禎於上開處所出入,核無必 要。又被告劉素禎銀行帳戶供其父即被告劉金生使用,為被告劉素禎所供承, 且被告劉素禎既擔任收、付帳款之工作,則其父即被告劉金生縱未進出高雄市 ○○○路○○○號,亦難採為被告劉金生有利之證據,從而被告劉金生請求傳 訊證人梁淑楨用以證明曾否見過被告劉金生於上開處所出入,亦核無必要。再 者,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十時三十分之監察錄音內容:發話人曾電話通知被告 劉素禎馬上到高雄市○○區○○街○○○號開會,則被告劉素禎所辯當時與同 學合夥開設諾奇咖啡館,縱然屬實,亦不足為被告劉素禎有利之證據;另被告 劉素禎所提任職福樂投資有限公司之所得扣繳憑單,其所得係八十七年十一月 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及八十八年一月至十二月,而前述監聽錄音之時間係八十七 年九月及十月,則前述福樂投資有限公司之所得扣繳憑單,亦不足為被告劉素 禎有利之證據。
(四)電話五六一九八九八號(裝機地址:高雄市○○街○○巷○號)(A) 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十四時起之監察錄音內容中有如下對話: 發話人:撥號.....
收話人:金都魚翅你好。
發話人:....,麻煩妳幫我們扣一下好不好。 收話人:那位蔡董跟劉董?
發話人:我現在留的是劉董的電話。
收話人:不是,我是說那位蔡董跟劉董?
發話人:那位?是蔡寶宏劉金生
收話人:蔡寶宏劉金生,好。
發話人:謝謝,麻煩好,拜拜。




發話人:撥三一五八九五五(裝機地址:高雄市○○街○○○號,被告劉文忠 之電話)
收話人:你好。
發話人:叫佳惠。
收話人(佳惠):你好。
發話人:你那三星的下幾支。
收話人(佳惠):三星,下一百。
發話人:那四星?
收話人(佳惠):四星,三十。
發話人:那什麼牌號妳問一下。
收話人(佳惠):怎麼樣嗎?
發話人:董仔在問啦。
收話人(佳惠):董仔在問喔?等一下...(音樂) 喂 第一柱06,呀董仔那邊不是有一份嗎?
發話人:沒有,06。
收話人(佳惠):第二柱09、第三柱23、43。 發話人:來。
收話人(佳惠):第四柱,24、34。
發話人:過來。
收話人(佳惠):第五柱,25、35。
發話人:過來。
收話人(佳惠):第六柱,08、18。
發話人:06一柱,09一柱、23、43一柱,24、34一柱、25、3 5,08、18,三星是一百,四星是三十,特仔都掛三百嗎? 收話人(佳惠):對呀,也有二百的。
發話人:也有二百的。
收話人(佳惠):董仔在問嗎?
發話人:是啦,四星三十、三星一百嗎?
收話人(佳惠):對,OK。
(B) 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十五時起至十月一日十三時止之監察錄音內容中有如下對 話:
收話人:喂,福樂你好。
發話人:喂請問劉董在不在,我這裡是劉副隊長這邊。 收話人:好,等一下。
收話人(劉董):喂。
發話人:阿生你好,我美蓮啦。
收話人(劉董):妳好。
發話人:我跟我先生來台東,現在好幾個朋友請吃飯,在海邊等吃飯,現在在 海邊撿石頭,沒辦法回去了,.....
(C) 八十七年十月六日十三時三十分起至十月七日十五時止之監察錄音內容中有如



下對話:
發話人(三哥指老三即被告劉金智):叫「貝兒」聽.... 收話人(貝兒):喂
發話人(三哥指老三即被告劉金智):「貝兒」 同樣時間結束。 收話人(貝兒):我知。
發話人(三哥指老三即被告劉金智):統計看收多少牌支。 收話人(貝兒):好 我再報過去給你們。
(D) 八十八年一月六日十四時以後之監察錄音內容中有如下對話: 收話人(奉勳):喂。
發話人(劉董):奉勳
收話人(奉勳):是 怎樣?
發話人(劉董):朱仔呢?
收話人(奉勳):朱仔在那裡,你在那裡?
發話人(劉董):八卦。
收話人(奉勳):我有件事要找你。
發話人(劉董):什麼事?
收話人(奉勳):電話中不要講。
發話人(劉董):好。
(E) 另0九0七一六八六七與0九0七八四四四五號行動電話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 日十七時零六分之監察錄音內容中有如下對話: 收話人:喂。
發話人(奉勳):阿周 我「奉勳」,你在那裡? 收話人:我在廟裡。
由以上對話可知,「劉董」係指被告劉金生,且綽號為「阿生」;被告李奉勳之 綽號顯非「阿生」,被告劉金生確有經營六合彩賭博,至為灼然。被告劉金生所 提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七十八年上易字第三四九五號刑事 判決,均不足為被告劉金生有利之證據。
(五)至於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指揮實施搜索高雄市 ○○區○○街○○巷○號、高雄市○○區○○街○○○號、高雄市○○區○○ 路○○○○○巷○號及高雄市○○區○○○路○○○號等處,而在高雄市○○ 區○○路○○○○○巷○號處扣得電腦主機三十三台、電腦螢幕二十二台、印 表機八台、電話機三十八台、監視用攝影機四台、監視器一台、數位式電話交 換機一台及答錄機七台等物,另在高雄市○○區○○街○○○號處扣得答錄機 十台,而未能扣得經營六合彩賭局所用之簽注單、傳真機及帳冊等物,然被告 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即從其他「柱仔腳」處得知檢警搜查之情形(見上開譯 文所載),理應會於檢警搜索該處前,將重要之證物予以隱匿,是檢警雖未能 於該處查獲簽注單、傳真機及帳冊等物,亦難謂與常情不符。何況被告劉金智李奉勳亦承認有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行,而前開處所之電話監察錄音內容, 亦確有簽賭六合彩之行為。從而,尚難以此採為被告等有利之證據。(六)前開電話五五一二七三七號(裝機地址:高雄市○○街○○巷○號二樓)、電



話五六一一四二九號(裝機地址:高雄市○○○路○○○號)、電話五六一九 八九八號(裝機地址:高雄市○○街○○巷○號)、電話五三二一四二0(裝 機地址:高雄市○○路○○○巷○號)、電話三一五八九五五號(裝機地址: 高雄市○○街○○○號)確有供六合彩賭博之用,有通訊監察錄音帶及譯文可 稽,是前開電話何時申設,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未經營六合彩之賭博犯行,被告 請求查詢前開五五一二七三七號、五六一一四二九號、五六一九八九八號電話 之申請時間,核無必要。又被告李奉勳雖辯稱:伊以被告劉文忠名義申請三一 五八九九號電話,係伊與梁運河一起在高雄市○○街○○○號開電腦補習班, 做一年多,於八十二年結束,後來伊要做六合彩怕被抓,才轉接使用云云;惟 查,裝機在高雄市○○街○○○號之電話共七線,被告劉文忠即佔有五線,梁 春成父子各一線(見偵查卷第三一八頁),而開設電腦補習班縱須多線電話, 被告李奉勳儘可用自己名義申請,無須借用他人名義,被告李奉勳在該址竟無 申請任何電話,則其所辯與人在高雄市○○街○○○號開電腦補習班,借用被 告劉文忠名義申請電話云云,顯違常情,已難採信;何況,該電腦補習班既早 於八十二年結束,被告劉文忠之電話竟轉接供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用,更見被告 劉文忠有參與經營六合彩之賭博,則被告李奉勳所辯借用被告劉文忠名義申請 電話云云,顯係迴護被告劉文忠之詞,不足採信。(七)綜上所述,被告劉金智李奉勳為迴護被告劉金生劉文忠劉素禎,而辯稱 其等均未參與六合彩賭博云云,及被告劉金生劉文忠劉素禎前開所辯未參 與經營六合彩賭博云云,顯均係卸責飾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勞保投保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勘驗筆錄、現場照片、房屋稅籍 資料等件附卷可稽,並有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話機三十八台扣案可資佐證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
三、查高雄市○○區○○街○○巷○號、高雄市○○區○○街○○○號、高雄市○○ 區○○路○○○○○巷○號、高雄市○○區○○○路○○○號及高雄市○○區○ ○街○○○號等處雖屬住宅,惟既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核被告劉金生劉文忠劉金智李奉勳劉素禎等意圖營利提供場所 聚眾賭博,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又被告等 經營六合彩賭博兼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係犯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劉金生劉文忠劉金智李奉勳劉素禎與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國良」、「馮明」、「潘仔」、「明華」、「貝兒 」、「芬仔」、「佳惠」、「崇偉」、「朱小姐」等成年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所犯上開三罪名之犯行,均係反覆實 施而觸犯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論以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 六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等所犯上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三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 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等自八十三年七月間起至上開論罪科刑之犯罪時間前及八十 八年一月間起至同年二月間止,共同連續經營六合彩賭局圖利,因認被告等此部



分亦涉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嫌。惟查,本件被告劉金智李奉勳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僅 坦承有自八十七年六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底止,在高雄市○○區○○路○○○○ ○巷○號經營六合彩賭局之事實,而被告劉金生劉文忠劉素禎則始終否認有 經營六合彩賭局之犯行,而檢察官所實施之通訊監察係在八十七年八月間起至八 十七年十二月間止,亦無法證明於前開論罪科刑以外之時間,被告等有經營六合 彩賭局之行為,雖公訴人以扣案之電腦因資料已因硬碟遭格式化而刪除,但其主 機版上之BIOS內所存取之資料,其建立日期為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而認被告等 至遲於八十三年七月間已開始使用電腦經營六合彩,然扣案之電腦內並未有可資 證明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局之資料,且扣案之電腦是否被告等供作經營六合彩賭局 犯罪所用之物,亦有所疑,是尚難以查扣之電腦內建立日期為八十三年七月十五 日,即遽認被告等有於上開論罪科刑之犯罪時間以外之時間,經營六合彩賭局;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等於前開犯行以外之時間,另 有經營六合彩賭局圖利之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 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五、原審引依刑法第二十八條、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 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審酌被告等經營俗稱之「六合彩」賭局,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與道德風俗 ,且僱用工作人員多人,柱仔腳遍及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等地,顯見其等經 營規模龐大,惡性非輕,影響社會風氣至鉅,而念被告劉金智李奉勳坦承部分 犯行,其餘被告飾詞圖卸,不知省悟,並審酌被告劉素禎李奉勳均無犯罪前科 ,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及其等涉案之程度暨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劉金生劉文忠各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被告劉金智李奉勳各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被告劉素禎有期徒刑壹年。另扣案之電話機三十八台為被告等所有,業據被告 等供承在卷,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 收。至其餘扣案之電腦主機三十三台、電腦螢幕二十二台、印表機八台、監視用 攝影機四台、監視器一台、數位式電話交換機一台、答錄機十七台等物,被告等 供稱與經營六合彩賭局無關,又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扣案之電話機 三十八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原判決主文及理由均敘明應予沒收,則原 判決第十頁第九行所載「電話機三十八台」等字,顯係贅繕,併予指正)。原審 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又被告等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聚眾賭博罪,依連續犯加重其刑後,其法定最高刑可判處四年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以被告等經營六合彩賭博規模之大,為高雄縣、市地區所僅見,對被告 劉金生劉文忠劉金智李奉勳等四人均具體求刑有期徒刑肆年,原審判處被 告劉金智李奉勳各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係屬中度之刑,被告劉金智李奉勳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另被告劉金生劉文忠劉素禎等人上 訴意旨否認經營六合彩賭博,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亦無理由;均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 五 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
法官 趙文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武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俗稱│ 賭 博 方 式 (新台幣) │ 所犯法條 │備 註 │
├──┼──┼────────────────┼───────┼────┤
│ │ │由賭客自○○○至九九九一千個號碼│ │ │
│ │特 │中,每簽押一個號碼,賭注七十元,│刑法第二百六十│ │
│一 │三 │猜押六合彩第三、四、五組個位數號│六條第一項前段│ │
│ │尾 │碼依序組成三位數,如押中,由組頭│刑法第二百六十│ │
│ │ │ 賠付十五萬元賭金,如未中,賭注│八條 │ │
│ │ │歸組頭所有。 │ │ │
├──┼──┼────────────────┼───────┼────┤
│ │ │由賭客自0一至四七四十七個號碼中│刑法第二百六十│ │
│ │港 │,每簽押一組二個號碼,賭注八十元│六條第一項前段│ │
│二 │號 │,猜押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刑法第二百六十│ │
│ │二 │獎六合彩六組號碼,如押中,可得五│八條 │ │
│ │星 │千三百元賭金,如未中,賭注歸組頭│ │ │
│ │ │所有。 │ │ │
├──┼──┼────────────────┼───────┼────┤
│ │ │由賭客自0一至四七四十七個號碼中│刑法第二百六十│ │
│ │港 │,每簽押一組三個號碼,賭注七十元│六條第一項前段│ │
│三 │號 │,猜押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刑法第二百六十│ │
│ │三 │獎六合彩六組號碼,如押中,可得五│八條 │ │
│ │星 │萬三千元賭金,如未中,賭注歸組頭│ │ │
│ │ │所有。 │ │ │




├──┼──┼────────────────┼───────┼────┤
│ │ │由賭客自0一至四七四十七個號碼中│刑法第二百六十│ │
│ │港 │,每簽押一組四個號碼,賭注七十元│六條第一項前段│ │
│四 │號 │,猜押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刑法第二百六十│ │
│ │四 │獎六合彩六組號碼,如押中,可得六│八條 │ │
│ │星 │十五萬元賭金,如未中,賭注歸組頭│ │ │
│ │ │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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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樂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