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433號
KSDV,106,司促,7433,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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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33號
債 權 人 巴洛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債 權 人 余政霖
前列巴洛斯投資有限公司余政霖共同
債 務 人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焦經國

債 務 人 謝一民
一、債務人應向⑴債權人巴洛斯投資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伍仟肆
  佰萬元⑵債權人余政霖給付新台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
  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
  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
  約定利息。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借貸契約書,約定借
  款利息為年利率24%;借款期間至民國106年1月17日止;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為年利率20%,則債權人於借貸關係期間屆
  滿後,請求依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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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巴洛斯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