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339號
KSDV,106,司促,7339,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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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3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蕭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
  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
  先敘明。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
  ,並須於當(次)月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
  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按約定條款
  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900元。相對
  人至民國93年11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176,477元整未
  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50,883元為自92年11月10日起至93
  年11月10日止之消費款、利息19,294元、違約金6,300元。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33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茂松  │自民國93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150883│     │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9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茂松  │自民國93年11│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
│  │150883│     │月11日起  │      │新臺幣900元。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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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