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5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邱琪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捌萬參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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