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758號
KSDV,106,司促,6758,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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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原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叁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原宏於民國105 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 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2 年06月1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
  03月24日止累計61,614元正未給付,其中57,947元為本金;
  3,083 元為利息;5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郭原宏於民國105 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2 年06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3月24日止累計326,712 元正未給付,其中309,013 元為
  本金;16,433元為利息;1,26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2)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7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原宏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57947 │     │3 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原宏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309013│     │3 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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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