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576號
KSDV,106,司促,6576,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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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東城
債 務 人 熊志偉
債 務 人 熊郭玉梅
一、債務人熊志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熊志偉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熊郭
  玉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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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