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544號
KSDV,106,司促,6544,201704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4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王勝弘
債 務 人 王成福
一、債務人王勝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萬伍仟柒佰壹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勝弘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王成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