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蔡宜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宜湘於民國89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45,663元(含本金68,879元、
利息176,784元)及其中68,879元自民國106年0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蔡宜湘 │民國106年2月│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8879元 │ │25日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