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956號
KSDV,106,司促,5956,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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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5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卓振臣
債 務 人 卓陳淑琴
一、債務人卓振臣卓陳淑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卓保儂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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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