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
債 權 人 余聰毅
債 務 人 陳侑昇
債 務 人 陳蘇瑞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及補償費新台幣壹拾萬元,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每日每新台幣壹仟元以新台
幣壹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