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
債 權 人 顏晋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岑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正確姓名(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債權人名稱與
狀末蓋章不符)。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債務人王岑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