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6年度,5號
KSDV,106,再,5,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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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陳永清
再審被告  陳楊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 月
1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4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12月21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19,414元(本院卷第15頁),上開裁定已於105年 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16頁),然 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 卷可稽,本件再審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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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