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蔡龍泉
即 被 告 政)
蔡林佳緣
上列上訴人與戴舜川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367 號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3,2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