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芳儒
代 理 人 鄭淑貞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麗玲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盧光照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違反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債 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 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27 點第1款第2目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05年7月5日105年度消 債更字第22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聲請人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每個月為一期,每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574元、分72期清償,自收受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 689,328元,清償成數為20.76%(計算式:689,328元÷ 3,321,171元×100%=20.76%,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 ),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依債權比例電 匯給各債權人。
三、經查,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現任職旭宏科技有限公司,據 聲請人提出實施一例一休後之106年2月-3月薪資單,扣除勞 健保費、請假後,現平均每月薪資約27,763元【計算式:( 27,858+27,668)÷2=27,763】,另有年終獎金39,441元 ,有薪資明細表為證,是聲請人每月收入即可處分所得約 31,050元【計算式:27,763+39,441÷12=31,050】。又聲 請人名下無財產,有聲請人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復查聲請人須單獨扶養未成年之次男 (90年生),考量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其應負扶養義務 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茲以105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 元換算每人每月扶養費額度為7,083元(計算式:85,000÷ 12=7,083元),則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應以7, 083元為度,另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支出為12,000元,低於 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應屬可採 。綜上,聲請人還款6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2,235,600元(計 算式:31,050元×72個月),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1, 373,976元【計算式:(7,083元+12,000元)×72個月】後, 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861,624元(計算式:2,235, 600元-1,373,976元=861,624元)之5分之4即689,300元, 即每月需還款達9,574元,今聲請人提出每個月清償9,574元 之更生方案,是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後,需再 節忖開銷以戮力還款,且其所提出每個月清償9,574元、72 期、共計689,328元之更生方案,已逾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五分之四,依前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聲 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惟為建立聲請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 、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聲請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個 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9,574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689,328元,清償成數為無擔 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0.76%(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 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
聲請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0日(遇 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 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 2項規定,聲請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 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 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 ,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單位:新台幣元)
┌────────────────┬─────┬─────┬──────┐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503 │0.59 │57 │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1,176 │12.38 │1,185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6,106 │6.51 │623 │
├────────────────┼─────┼─────┼──────┤
│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221 │3.47 │332 │
├────────────────┼─────┼─────┼──────┤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231 │2.68 │257 │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3,129 │10.93 │1,047 │
├────────────────┼─────┼─────┼──────┤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9,601 │24.38 │2,334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83,360 │38.64 │3,699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44 │0.42 │40 │
├────────────────┴─────┴─────┴──────┤
│1.債權總額:3,321,171元 │
│2.每期清償金額9,574元,每月為一期。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
│ 清償。 │
│3.清償成數:20.76%,6年清償總額:689,328元。 │
└───────────────────────────────────┘
附件二:更生方案經認可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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