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65號
KSDV,105,司執消債更,165,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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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永宸
代 理 人 張志堅律師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消債更字 第70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債務人於105年11月間起於鑫御實業有限公司復職, 扣除勞健保費用後,105年11月至106年2月平均每月薪資為 新臺幣(下同)28,345元,有該公司出具之薪資明細在卷可 稽。又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8年及 103年生,現已無領取高雄市政府任何福利或補助,以上有



戶籍謄本、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都市發展局函文附卷可憑。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一個 月為一期,六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026元。經本院審 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 、可行:
(一)經查債務人名下雖無財產,惟尚有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 2,089元(於國泰人壽非要保人),有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前開保險公司之函文在卷可證,故 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 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因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與母親同住並無房屋支出,其 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106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94 1元計算,再審酌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消費支出結構按消 費型態分類表,住宅服務類支出佔24.64%,換算可得 每人每月住宅支出基本上須3,188元,即不含房屋費用 支出者為9,753元,而債務人與配偶共同分擔扶養兩名 未成年子女,則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19,506元 (計算式:9,753+9,753×2÷2)為限,是以債務人陳 報每月實際支出僅為17,631元,實已低於前開標準,要 屬合理。
(三)綜上,債務人陳報因子女成長日後教育費用將隨之增加 ,而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已接近百分之百,其 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 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 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 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 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 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
│聯邦銀行 │ 6,706 │ 93 │
├──────────┼────────┼──────┤
│玉山銀行 │ 141,302 │ 1,963 │
├──────────┼────────┼──────┤
│遠東銀行 │ 150,507 │ 2,090 │
├──────────┼────────┼──────┤
│兆豐銀行 │ 26,107 │ 363 │
├──────────┼────────┼──────┤
│永豐銀行 │ 82,962 │ 1,152 │
├──────────┼────────┼──────┤
│合作金庫銀行 │ 13,494 │ 187 │
├──────────┼────────┼──────┤
│中國信託銀行 │ 43,871 │ 609 │
├──────────┼────────┼──────┤
│甲○銀行 │ 40,937 │ 569 │
├──────────┼────────┼──────┤
│合 計│ 505,886 │ 7,026 │
├──────────┴────────┴──────┤
│總清償金額:505,872元,清償成數99.997% │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
│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
│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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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