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38號
KSDV,104,重訴,338,2017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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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
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19
,800元,應繳裁判費為526,4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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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