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法定代理人 陳添壽
上訴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104
年度建字第116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所為104 年度建字第116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人提起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00,062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