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16號
KSDV,104,建,116,2017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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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法定代理人 陳添壽
上訴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104
年度建字第116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所為104 年度建字第116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人提起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00,062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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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