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美莉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美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美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3 年8 月確 定,並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 3 月19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4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7 年5 月31日,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