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037號
KSDM,106,聲,1037,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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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廷琳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廷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廷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並於民 國105 年4 月2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4 月 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 年7 月4 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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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