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68號
KSDM,106,單禁沒,68,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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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叶荃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後淨重伍點參壹陸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叶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 包 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4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結晶4 包送驗結果俱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 年6 月8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134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見毒偵卷第16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 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 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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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