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61號
KSDM,106,單禁沒,61,2017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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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財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壹伍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財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1 包係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因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 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5 月4 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3341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4 年 度毒偵字第1547號卷第2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 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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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