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6年度,32號
KSDM,106,交簡附民,32,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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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張本杰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候昱安律師
被   告 蔡孟擇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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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