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辰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八十
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三九號)移送前來,已于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
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李 素 靖
~B3 法官 李 文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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