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47號
TNHV,89,重訴,47,200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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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辰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八十
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三九號)移送前來,已于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
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李 素 靖
~B3   法官 李 文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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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