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559號
KSDM,105,附民,559,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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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59號
原   告 陳柏宗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陳柏諭律師
被   告 劉英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843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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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