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盈禎
選任辯護人 朱淑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盈禎係女童王○珵(姓名詳卷,民國 97年生)之母親,因王○珵於104 年10月22日17時許,在址 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吉的堡安親班107 美語教 室,遭男童侯○安(姓名詳卷,97年生)以書包甩傷右眼角 ,被告協同配偶王琮瑞到吉的堡安親班關切王○珵傷勢,被 告見王○珵右眼角受傷甚為氣憤,遂怒斥侯○安,並於同日 19時5 分18秒許將王○珵帶離開教室約5 分鐘,俟於同日19 時10分46秒許黃盈禎協同拿著洗手乳的王○珵進入教室後, 基於傷害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的教室, 以手勢示意侯○安站到王○珵前面,侯○安向王○珵鞠躬說 對不起後,被告對王○珵說「你要怎樣就怎樣」,並於王○ 珵猶豫不決時,以手推王○珵說「要怎樣自己來」、「自己 來」,王○珵遂拿起拖鞋丟侯○安,起先力道小丟到地上, 被告對王○珵說「大力一點」,王○珵再次拿拖鞋丟侯○安 ,惟仍是丟到地上,被告再對王○珵說「再大力一點」,「 你自己發洩你情緒」,王○珵此時開始拿拖鞋用力丟侯○安 ,被告復對王○珵說「再丟」、「你情緒發洩完就好了」、 「再丟」、「你自己要怎樣就怎樣」,同日19時11時53秒許 安親班老師欲拿王○珵手上的洗手乳,王○珵遂看被告,被 告以轉頭方式示意王○珵後,王○珵即以洗手乳灑向侯○安 身上,並於王○珵灑洗手乳時,告訴王○珵「靠近他沒關係 」,王○珵持續以洗手乳灑侯○安,被告對王○珵說「你自 己情緒發洩完就好」,並吆喝侯○安「立正站好」,再對王 ○珵說「自己想怎樣,自己想清楚」,王○珵接著持續對侯 ○安灑洗手乳,同日19時16分13秒安親班老師上前欲拿王○ 珵手上洗手乳,王琮瑞對老師稱「我建議,先不要介入,因 為這個就是真實的憤怒」、「就是不要介入,因為我們自己 是家長,比任何人還心痛,這個都不用介入,這個就是真實 的狀況」,同日19時16分46秒許被告對王○珵說「○珵,你 要怎樣就怎麼樣」(音量放大)、「你很生氣我知道,你自 己要怎樣就怎樣」,王○珵接著又拿起拖鞋丟侯○安(王○
珵非常用力對侯○安揮擊拖鞋),同日19時19分49秒許王琮 瑞對撿拾拖鞋的王○珵問「○珵,你情緒有好一點了嗎?還 想繼續作嗎,還是就好了?」,同日19時19分58許被告對王 ○珵說「大聲講,自己作決定,想要繼續K ,還是到這樣就 好,自己作決定」,王○珵聽聞後繼續拿拖鞋揮擊侯○安, 同日19時21分54秒許被告對王○珵說「再大力往上半身K 下 去(上3 字台語)」,王○珵接著非常大力往侯○安上半身 揮擊拖鞋,同日19時22分40許被告對王○珵說「不能砸他臉 部嗎」,同日19時23分40秒許侯○安父親侯明良受通知進入 教室,見王○珵拿拖鞋揮擊侯○安,對王○珵說「妹妹,抱 歉,造成你今天」,同日19時23分57秒許被告不悅上前吆喝 ,王琮瑞則要求侯明良「先不要介入」,王○珵見狀繼續拿 拖鞋丟侯○安,王琮瑞對侯明良說「你來,先不要介入,先 瞭解一下狀況」,被告則對侯明良嘶吼,侯明良表示「今天 發生這件事,是我們不對」,王琮瑞對侯明良說「先不要講 抱歉,應該先把事情講清楚」,侯明良對侯○安說「今天你 做錯什麼事情,先告訴我」,同日19時24分30秒許被告對停 止丟拖鞋的王○珵以手勢示意後,王○珵接著拿起拖鞋繼續 丟侯○安,致侯○安受有胸部紅腫之傷害並足以生損害於侯 ○安之名譽(王琮瑞所涉強制罪嫌部分,另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 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 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 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第31 4 條等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 人(即被害人侯○安之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經告訴人具 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 可稽(見訴字卷第58、59頁),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